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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工罚(2020)2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网店内涉及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6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