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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砚建管罚字【2018】第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未批先建 2018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砚山县工业园区承接加工区标准化厂房五期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已完工,已造成未批先建事实。2018年3月9日我局执法领导小组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了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6月22日,砚山县住建局执法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给予建设单位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合同总价(¥11819.1453万元)百分之一的处罚,即118.19145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3
    决定机关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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