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0]28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天皓鞋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期间取得了苏州市富合顺皮革有限公司、沛县旗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共计发票金额2394859.03元,税额407125.97元,价税合计2801985元。上述进项税额407125.97元你单位已分别于取得发票的当月申报抵扣。其中进项税额254282.93元已于2016年11月16日作进项税额转出,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账务材料、检查人员取得的企业基本户银行对账单、涉案人员蔡文胜、蔡建东私人账户银行流水以及约谈你单位的总经理蔡文胜,查明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有一个自称是苏州市富合顺皮革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皮革,送货上门,发票随货送达,共取得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入账。经检查,取得上述发票的资金流向如下:2015年10月27日,张云云分2次(350000元、500000元)共计汇款850000元→蔡文胜(同日分4次)共计汇款800000元→天皓鞋业公司汇款1051920元→苏州市富合顺皮革有限公司。经询问你单位的总经理蔡文胜,蔡文胜承认并不认识汇款人张云云,张云云的汇款就是为了支付苏州市富合顺皮革有限公司货款。2、2015年12月,有一个自称是沛县旗盛皮革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皮革,送货上门,发票随货送达,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已入账。2016年1月又送一批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已入账。经检查,取得上述发票的资金流向如下:①2015年12月25日,刘资豪分2次(554400元、200000元)共计汇款754400元→蔡建东(法人),同日天皓鞋业公司汇款750040.00元→沛县旗盛皮革;②2016年1月26日,刘资豪汇款500000元→蔡建东(法人),同日天皓鞋业公司汇款555000元→沛县旗盛皮革有限公司。蔡文胜承认并不认识汇款人刘资豪,刘资豪汇款给蔡建东是为了支付给沛县旗盛皮革有限公司货款。③其余货款445025元分别于2016年2月10日、3月30日现金支付250000元、195025元。综上所述,你单位取得上述涉案发票存在明显的资金垫资行为。因你单位提供账簿前后不一致,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你单位总经理蔡文胜的询问笔录1份;2、税务稽查签证:你单位总经理蔡文胜的签证意见为无异议;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4、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5、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清单及抵扣申报表;6、你单位财务报表、申报表;7、你单位基本户银行流水及涉案人员私人账户的银行流水;8、你单位情况说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524507.94元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367155.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