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55****76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3709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1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增2号1504、1506、1507、1508、1510、1517、1523、1524、1525、1526、1609、1622、1703、1706、1710、1801、1802、1811、1812、1824、1825号21间房屋腾空交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房屋中1502、1505、1509、1514、1515、1518、1522、1602、1605、1606、1608、1614、1625、1626、1701、1704、1709、1711、1713、1715、1716、1717、1720、1726、1805、1806、1813、1817号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每间1400元计算);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房屋中1504、1506、1507、1508、1510、1517、1523、1524、1525、1526、1609、1622、1703、1706、1710、1801、1802、1811、1812、1824、1825号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每间1400元计算);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日294元为标准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违约金(1400×21÷30×30%);五、驳回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5元,由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77.5元,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