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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473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4民初6601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1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共计9072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16元,由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91元,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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