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卢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473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4406号 |
案号 | (2016)津0104执25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日期 | 2016-11-2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费用1560000元(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为标准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为标准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为标准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为标准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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