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百德利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134****550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11520号 |
| 案号 | (2021)津0111执46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佛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贷款本息共计1009272.6元(截至2019年7月12日)及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天津市百德利科技有限公司、韩蓬、张瑜、胡渊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444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佛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百德利科技有限公司、韩蓬、张瑜、胡渊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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