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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933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2626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3379992.66元,利息315601.52元并以借款本金13379992.66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邯县国用[2006B]第0585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25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邯县房权证字第0004964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19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邯郸市广硕物资有限公司、谢振英、张蓓蓓、段建高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邯郸市广硕物资有限公司、谢振英、张蓓蓓、段建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74元,由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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