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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MA****LJ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8742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凯实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8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凯实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以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本金9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止;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本金1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止;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本金17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凯实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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