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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MA****LJ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8民初1973号
    案号 (2019)皖0208执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款项944937.79元(包含租金、罚息、利息、留购价,并扣减了保证金47425元),此款定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2019年2月4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444937.79元定于2019年3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另行承担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2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姚文对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382131.4元范围内的债务及逾期未履行该债务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宝清县胜利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姚文、黑龙江新农创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宝清县胜利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6元,由被告黑龙江新农创农机有限公司、姚文、黑龙江新农创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宝清县胜利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定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已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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