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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05****11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5926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正正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8万元、利息1317920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598万元、月利率16‰的标准给付利息;二、被告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徐伟群、王小春对被告丹阳正正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6443元,由被告丹阳正正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徐伟群、王小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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