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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伟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05****11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4499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1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干将西路376、378、380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900.22平方米、928.39平方米、2663.99平方米)腾空返还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二、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租金77739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计1461157元,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以777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继续计算)。三、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14确定的腾让房屋义务之日止,按2507000元/年计算)。四、第三人苏州市汉品足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干将西路376、378、380号二层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五、第三人苏州统一开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干将西路376、378、380号一层东北角房屋(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腾空返还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六、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律师费损失99000元。七、驳回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38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8338元,由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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