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伟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636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镇商初字第00078号 |
案号 | (2016)苏11执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日期 | 2016-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利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253832.49元及违约金136660.96元(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此后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利君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王利君和被告汤曙红抵押的房产(位于兰信公寓4栋1单元201室)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汤曙红、被告金勇、被告张桂花、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北吉模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利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324元由被告王利君、被告汤曙红、被告金勇、被告张桂花、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汉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北吉模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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