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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59****37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0017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11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5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85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425000元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元,减半收取计4984元,由被告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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