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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201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民初3号
    案号 (2017)宁0181执2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宏兴新能源公司确认应向中核五建公司支付金额为:2016年9月3日承诺书中已确认欠款金额23337980.68元;中核五建公司已垫付诉讼费52076.25元(2016宁民初63号案件诉讼费)及案件诉讼费175004元;本次诉讼中,中核五建公司已支付律师费7万元、差旅费9500元;中核五建公司同意,宏兴能源公司确认,从2016年8月26日起,安装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按355439.07元计取;上述共计2400万元; 二、宏兴新能源公司承诺按以下还款方式支付欠款:2017年4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 三、中核五建公司在收到第二笔付款后15日内,将此前所欠宏兴新能源公司36010356.82元税票全部交付;之后,宏兴新能源公司每支付一笔款,中核五建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税票;最后一笔税票应于最后款项清后15日内交清;如因中核五建公司在宏兴新能源公司付款后15日内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税票,宏兴新能源公司有权推迟其后付款,直至中核五建公司开具税票; 四、中核五建公司应于2017年6月28日前,须将土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按照银川市质监局规定装订成册,并配合宏兴新能源公司和质检部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工程备案登记,否则,宏兴新能源公司有权在支付第三笔款时暂时扣60万元,并于土建工程收资料按银川市质检规定装订成册后返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核五建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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