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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富)行罚决字[2021]018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5日14时06分,民警在富春江镇鼎力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自行招录保安单位招录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刘某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庐鼎力建材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富春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