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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峰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9****5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5697号
    案号 (2019)辽0202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峰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刘子阳支付违约金18400元。 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大连峰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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