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消)行罚决字〔2021〕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4^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嵊泗享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燕)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营业,且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嵊泗享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嵊泗享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扫描二维码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自助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08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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