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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褚小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0****18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403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3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原告沈晟借款本金280万元,于2018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金额中未归还部分及相应利息(以280万中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4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12元,被告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于2018年4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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