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攀东 )应急管罚字〔20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因存在下列行为:1、总经理赵国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2、LNG撬装站内万向充装系统、气化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1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