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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079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民初552号
    案号 (2019)辽02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杰3559万元及以3559万元本金为基数,自 2011年8月3日起至款项全部偿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 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 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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