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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079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3民初289号
    案号 (2016)辽0213执1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8-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以房屋总价款5861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0%计算); (二)被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龙交付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城市学院教师公寓B区8号楼1-5-2号商品房一套; (三)驳回原告丁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0元、公告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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