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8〕2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精选新疆野生伊犁灰鹅绒、是唯一与欧洲高级鹅种同祖(飞雁)的中国鹅种、是中国品质最高的鹅绒之一、考究的滚边”字样内容对生产的HH鸿雁在云95鹅绒冬被双人产品进行虚假标注的行为,同时未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在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标注和未予如实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8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正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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