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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06****781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4254号(2020)黔01民终7568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1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福安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宝太第四笔、第五笔转让款3594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被告未付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被告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福安煤矿的上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0元,减半收取253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345元,由原告刘宝太负担9841元,由被告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福安煤矿共同负担20504元。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90元,由上诉人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福安煤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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