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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0567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黔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为:一、兴仁县佳顺煤矿、贵州兴谊煤业集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37,000,000元、利息248,516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罚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以37,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10.92%/年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以248,516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11.7%/年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兴仁县佳顺煤矿、贵州兴谊煤业集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16,480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罚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以18,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10.92%/年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以116,48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10.92%/年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兴仁县新龙场镇兴昌煤矿、史太平在60,000,000元范围内对兴仁县佳顺煤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在60,000,000元范围内对兴仁县佳顺煤矿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31.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兴仁县佳顺煤矿、贵州兴谊煤业集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兴昌煤矿、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史太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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