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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公罚〔2020〕32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茶杯,共1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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