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浔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玖象家居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8年7月3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华路2555号南浔建材市场五金交易区A1幢001号的浙江玖象家居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下属的玖象家居体验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玖象家居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南浔区泰安路16号建设银行(账号:33001648735058000777801005,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8年8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8 |
决定机关 |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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