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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仁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49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瓯民初字第2644号
    案号 (2015)瓯执字第01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7
    发布日期 2016-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王明华货款人民币130745元及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三、被告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被告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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