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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鼎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436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24民初782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恢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鼎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月16日的罚息及复利134522.53元;以后的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魏秋霞、孙风华、杜志鹏的房产证号分别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3328号、第0000013332号、第0000013219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鼎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9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6699元,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77元,被告河南鼎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22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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