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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5****22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2民初2255号
    案号 (2020)豫0192执7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永工程款170,330元及利息(以1703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邱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6元,由原告邱永负担109元,由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9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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