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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消)行罚决字〔2022〕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00号6层的天台嘉博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旭明)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天台嘉博影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6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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