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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卫公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天台嘉博影城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20年12月4日开始至2021年1月25日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00号6层开展电影放映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考虑当事人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营业时间在2个月内。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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