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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29MA****P3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29民初1020号
    案号 (2021)湘1129执1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166,066元。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1,000,0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2,00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2,166,066.00元。 如被告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欠款,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欠全部工程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所欠工程款内抵减200,000.00元作为被告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完善维修费用(此款在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的工程款中抵减)。 三、被告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给付工程款,同意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承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962元,减半收取23,981元,被告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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