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乾坤房地产开发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江永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509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抚民二初字第46号(2015)抚民二初字第46号 |
案号 | (2016)赣1025执2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日期 | 2016-1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31.03891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九江市乾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登记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九房浔他字第004888号)担保上述第一项中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全部利息)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19元,由被告胡凌云、九江市乾坤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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