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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6270805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5)D502号
    案号 (2015)深中法执字第02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人民币24987371.7元
    未履行 人民币3012628.3元及利息等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及《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的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2倍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含违约金)。  (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67,889.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经预缴的仲裁费用人民币67,889.5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当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用人民币67,889.50元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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