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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柘汪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9539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7民初5782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3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柘汪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17531.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如下: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2月14日按7514000元计息、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2日按4557520元计息、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26日按2824720元计息、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16日按2664720元计息、2019年6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7417531.57元计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柘汪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7417531.57元工程款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苏省柘汪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11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47元,由原告负担15083元,由被告江苏省柘汪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764(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原告)。被告交纳的鉴定费20万元由被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84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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