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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3866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恢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共同确认: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代被告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了编号为兴银粤借字(小微企)第20140805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30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分期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每月底前支付不少于20000元,第一期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所有利息在最后一期即2017年7月31日前结清,还款顺序为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三、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对被告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共同负担。 五、若被告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在履行本调解协议过程中逾期履行任何一项,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就本案的全部债权(包括上述代偿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从处分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2203房(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16866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不再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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