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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崇加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414****10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3民初3886号
    案号 (2017)苏0723执1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正霞给付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1日起,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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