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8****91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6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2)赣1026执1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工程款330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利息677600元,合计3977600元(从2021年5月1日起,以实际所欠工程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所花费的诉讼保全保险费4460元; 三、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24元,由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负担2504元,由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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