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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4****81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11民初7413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5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虹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 55 000元; 二、被告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文超对被告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 685元,由被告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文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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