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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以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877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714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2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五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创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各项人员费用合计66786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9元,减半收取5240元,由被告五四公司负担(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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