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以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87703-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611号 |
| 案号 | (2016)苏0115执53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江宁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租金284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552元,由被告五四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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