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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以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877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611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5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江宁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租金284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552元,由被告五四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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