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0****53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4016号
    案号 (2021)粤03执7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2-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5607668】。一、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二、被申请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第二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5,000,000.00元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人民币30,000,000.00元从2016年8月6日起算,人民币25,000,000.00元从2016年11月12日起算,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止。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迟延支付的利息;三、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赔偿项目投入人民币119,000.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该赔偿款支付之日止;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处理本案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00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5,014.48元;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各项裁决支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5,342,543.0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602,762.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739,780.1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342,543.0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739,780.10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人民币2,418,692.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418,692.00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不予退还;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九、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