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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宁建罚字〔2020〕第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建设单位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该项目建成时间较长,且无法整改,在调查处理阶段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处理,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8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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