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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丽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775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4140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1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丽新、陶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玉兰代偿款1241897.34元;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被告祝丽新、陶建生上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季玉兰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8元,公告费990元,共计17228元,由被告祝丽新、陶建生、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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