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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丽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775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062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7201944.18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代偿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6000元; 三、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祝丽新、陶建生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406室(债权数额1600000元)、407室(债权数额1800000元)、408室(债权数额1900000元)、409室房屋(债权数额1700000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祝丽新、陶建生、宋纪存、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769元,由原告融创担保负担4769元,被告大地景观、祝丽新、陶建生、宋纪存、绿福园林、新都实业负担690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6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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