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150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1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09-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万元和利息(以5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费65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郑国用2015第00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黄元林对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判决第一项中的1400万元应按照00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元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河南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27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律师费6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律师费6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元林、河南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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