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2379****19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3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镇中盛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宜兴锦城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固镇中盛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从2018年5月11日按年利率4.75%向原告宜兴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宜兴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三、被告固镇中盛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宜兴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损失375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宜兴锦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0元,原告宜兴锦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673元,被告固镇中盛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固镇中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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