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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环连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按日连续计罚,针对10月20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处罚金额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此金额为本次按日连续计罚的基数,违法行为天数为10月21日-11月6日,共计17天,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3
    决定机关 河北省环保厅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