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正祥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50485-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盐商初字第00277号 |
| 案号 | (2015)盐执字第004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 发布日期 | 2016-02-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6日、1月15日签订的《购销协议》; 二、被告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凯欣粮油有限公司定金2283.72万元; 三、被告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凯欣粮油有限公司定金858.67872万元; 四、驳回原告凯欣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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